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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
扩展资料:
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少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建立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没有明确的安全第一 、二、三责任人和相应的责任制 ,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出了事故忙于应付、忙于推卸责任。
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多数企业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教育 、培训、考核制度;无安全例会制度;无安全检查、事故隐患跟踪等制度 ,更没有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往往是“瞎子过河,摸着石头走 ”。
三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扎实。少数企业制度写在纸上 、贴在墙上 ,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上 。
如某企业的车辆在发车前有安全检查记载,但在当日的抽查中发现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还有的企业半年没有一次安全例会记载,也没有安全活动日记录 ,更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和措施。
百度百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能给我发一个新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大全吗,谢谢,
法律分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 、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可做增减。
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自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达标管理;
----班组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检查;
----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防护用品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绩效考核管理等 。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 、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4、督促、检查 、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 、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 ,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
第七条 生产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 、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 、考核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 、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上报、处理等事项 。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 、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 、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2、在计划、布置 、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 、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
3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 ,采取整改措施 。
5 、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 。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 、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 、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 、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并采取防范措施 。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 、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 、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
7、有权拒绝、制止 、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 、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 、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 、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 、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 。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 、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 、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 、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 ,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 、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三 、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 、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即:公司级 、部门(车间)级、班组级 。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 、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考核内容:查领导 、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 、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 、操作规程 。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 ,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 、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 。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 、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 、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 ,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 、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所有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2 、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六、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 、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 、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 ,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 、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 、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 ,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 ,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做到整改定措施 、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七、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 、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 ,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 、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 、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 ,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 ,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 。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 ,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 、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 ,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 、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
八、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 ,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方可列为工伤:
1 、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九、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 、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 ,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 ,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应进行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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