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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高校成立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流程:一 、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 ,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 ,比照《国营工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工作任务 ,招待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 、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的任务 。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四、有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 ,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 、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首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 ,资格审查等资料。每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增强竞争机制 ,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 、工资、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 ,考虑确定。
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以党的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 ,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把雷锋职业中专办成有特色的学校。
第一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则 、政策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 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
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和通过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 ,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学年教职工工作分工方案,
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
3 、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每年学校职称岗位设置方案 ,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学校各位行政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 ,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 、教代会根据代表们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处、 室和各级领导干部应作认真地回答,但质询的问题可先提交有关人员作必要的准备 。
6、评议非教学人员及非统考科目教职工工作业绩。
第二条:各处 、室和各级领导应坚决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保证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
第三条:本校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如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当之处,
可由某处、室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然后由教代会主席团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研组为单位 , 由教职工按本组所分配的名额等额选举产生,凡是本校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以党的“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熟悉业务,关心爱护学生 ,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 ,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议政能力 。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党 、政、工、团的领导干部可经协商分别参加各教研组选举 ,不占各教研组名额,但不能不经过选举而成为当然代表,凡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干部 、教师和职工参加 , 其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老、中、
青、妇女 、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根据情况 ,
可邀请部分行政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领导 、支委委员、工会委员、团队负责人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按全校教职工总数20%定名额分配到各教研组。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及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每届三年,改选时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大多数认为代表不称职时,由代表小组报主席团批准可以撤换其代表资格,另作选举 ,但不得不经主席团同意而随意增补和调换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本校内调换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 ,调出本校或离 、退休后自动失去代表资格。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有权参加检查校内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 、搞不正之风和特殊化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等情况 ,有权提出批评或质询,有权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选担任职代会职务时 ,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
4 、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申诉、控告 。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和上级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 、正确代表群众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
5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带头积极参与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
6、带头维护行政指挥权, 帮助和督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职工改正缺点或错误,同时要敢于主持公道。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 ,民主选举的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会议,闭会后应推荐一人为执行主席、主席团的每个成员,在三年任期内应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
第十一条:产生主席团的程序是:先由党支部 、工会委员提出候选人,交各小组充分酝酿(各小组也可提出新的候选人) ,报请党支部审查,由党支部提出正式候选人(等额)、
然后提交大会选举通过。选举主席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候选人须获到会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 ,每届视其情况召开若干次代表会议(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 ,须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经行政会提议三分之一的代表附议,由工会提请主席团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三条:为保证大会质量,会前大会主席团应负责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查提交大会的报告材料。凡需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文件 ,均需在开会前将文件印发代表,使代表有时间准备修改意见,同时,大会要安排足够的时间给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 ,不能宣读一遍就要代表举手表决。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主席团有以下职责:
1、督促行政领导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和议案 。召开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交流代表组的活动情况 ,听取群众意见,
对遇到重大事项主席团应进行讨论并请示学校党支部同意后作出处理和解决的决定。
2、组织评议干部的活动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质询活动,其开展质询活动的程序是:事先提出质询提纲 ,由主席团决定质询时间和范围,让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回答,然后通过适当形式通报质询结果。
3 、审议个别工作小组上交的个项意见或提案 ,作出决议后交教代会讨论或各职能部门处理 。
4、召开组长会议,讨论本校负责人提出的修改决议中某些条款的建议,并向教职工群众传达修改原决议的理由。
5、有计划地进行对教职工代表的训练 、培养、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管理水平和主人翁责任感。
6 、做好下次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
第十五条:教代会设以下几个小组:
〈一〉、教育教学改革小组
〈二〉、生活福利小组
〈三〉 、规章制度工作小组
〈四〉、提案管理小组
〈五〉、干部监督小组
各小组工作职责:
〈一〉 、教育教学改革小组
督促、协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二〉、生活福利小组
1、关心教职工集体福利,调查了解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学校领导提出建议。
2 、积极为学校寻找创收门路,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3、收集学校教职工对奖金分配的建议或意见 ,及时向学校行政提供信息 。
4、督促学校伙食团 、校医务室等部门做好师生的伙食、医疗等服务工作。
〈三〉、规章制度工作小组
1 、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收集教职工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2、受理学校教职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投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交学校行政处理 。
〈四〉、提案管理小组
1 、负责收集整理教职工对学校办学目标、教育教学管理、集体福利等方面提案或建议,按类分送有关部门。
2 、 向教代会作教职工提案征集和上届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监督小组
根据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和非教学人员、非统考科目人员的方案和建议 。
第十六条:教代会闭会后各小组及行政部门的任务:
1、各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大会的决议和委托进行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执行主席汇报。
2 、学校负责人应根据大会的决议和议案,及时召开学校行政会议进行研究 ,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对议案要做到“三定一督”,即: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措施 ,定完成时间,督促办理,对无法实现的意见、要求,明确给予回答 。
3、代表组长有以下职责:
① 、向自己所涉及的部门传达大会精神和决议。
②、协助有关行政领导 ,落实大会决议,并带头贯彻执行。
③、督促检查本组代表执行决议 、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
④、讨论本组执行决议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向主席团反映本组职工意见,汇报落实决议的情况 。
⑤ 、根据主席团布置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
1、教代会是权力机构,工会是社团组织 ,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①、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作用和任务。
②、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③ 、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
④、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⑤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⑥、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议案 。
⑦ 、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⑧、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2、工会除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外,还要搞好其它群众性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1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学校党支部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 ,党支部同意后,即着手准备,并发出通知。
2、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党、政 、工有关负责人担任 ,主要筹备以下各项:会前的宣传、选举代表、收集议案、提出大会议程中心议题 、提出产生主席团的意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为利于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下设以下机构:
①、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代表是否民主选举,代表资格有无疑义 。
② 、议案小组:收集整理职工提出的建议、意见 ,作好分类、登记 、编号等。提出审查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立卷、归档。凡是议案有二人附议即成 。但对构不成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也可转告有关部门和人员解释与说明。
③、秘书组:起草大会的各种文件 、报告。
④、宣传组:做好会前、会中的各项宣传工作。
⑤ 、会务组:办理大会的各项会务安排与联络工作 。大会主席团产生后,筹备领导小组即完成任务予以撤销。其下设的机构归大会主席团领导。
3、教代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方可生效 。
4、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作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中的代表,按照工会章程行使代表的一切权利 ,由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改选工会委员会,非会员不能参加投票。
5、应邀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6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材料由工会立卷,负责归档保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 、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六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 ,加工制造业、建筑业 、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 、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 、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九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 、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 ,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 、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第十五条 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办法更换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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